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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1999年6月11日)废止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铁计(1995)26号 1995年3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铁路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结合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措施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主要是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
  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这是改善铁路运输设备技术状态,挖潜提效,实现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更新改造工作范围

  第四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范围
  1.对原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更大技术措施;
  2.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3.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
  4.综合利用原材料、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战备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5.住宅、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

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原则

  第五条 在现行体制下,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下同]三级管理。
  第六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在论证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及运营成本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七条 更新改造必须制定中长期计划。中长期计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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