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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实施办法[失效]

  三、给水用地。指铁路运营或站场用地界线以外的给水所、水塔、贮水槽、水源井、水道管线路等占用的土地。
  四、砂石用地。指采石、采砂、取土场所占用的土地。
  五、林业用地。指天然林、人工林山场、苗圃占用的土地。
  六、农业用地。指全民所有制农场、果园、农副业生产基地占用的土地。
  七、铁路临时用地。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放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十条 鉴于铁路企业、单位已实行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住宅所占用的土地(含绿化园地、自营道路、巷道等)均不进行估价。
  第十一条 铁路土地估价,主要采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和“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
  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是按照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修正系数进行估价的一种方法。即:
  某一用地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土地宗地面积(平方米)×该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统
  城镇基准地价,是指某一土地级上的某一均质区域内某一类用途土地的平均价格。
  二、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
  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是指按照国家土地管理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的要求,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评估土地宗地地价的方法。
  第十二条 铁路土地估价原则上由企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自行估价。如企业、单位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必须先征得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各企业、单位要对土地估价工作人员和业务骨干组织进行政策、方法、技术培训,以掌握操作方法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在进行土地估价前,要注意收集以下资料,进行必要的估价测算,做到心中有数。资料来源主要包括:
  一、城镇土地基准价格、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指导价格资料或参考价资料;
  二、企业、单位的土地数量、宗地用途划分及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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