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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规范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财务管理[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

规范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财务管理
 (铁财(1995)49号 1995年4月17日)


  为了改善旅客乘车条件,提高客运服务水平,全路利用新型空调客车和对现有列车加装改造等相继开行了各种优质优价列车。为贯彻落实部《关于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铁办[1995]13号)的通知,鼓励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投资购置和改造旅客列车,明确审批权限,规范收入分配、成本负担和投资归还办法,现统一规定如下:
  一、审批权限
  1.开行优质优价旅客列车,必须报部审批。
  2.购置、改造旅客列车的资金来源应由铁路局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筹集,不得占用主业各项资金。采用职工集资时,须事先经报省(市)人民银行批准,利率按银行规定执行。
  3.申报审批时,申报文件中应附有投资方案、资金来源、列车编组等数据资料和效益分析。
  4.各局改造客车技术条件必须报部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产管理
  1.全部由铁路局投资购置的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资产归铁路局多种经营。
  2.铁路局投资改造部配客车、自购发电车组成的优质优价旅客列车,客车(含增值)资产归铁路局主业;发电车资产归铁路局多种经营。
  3.折旧费由资产归属方计提。
  三、成本支出的划分
  铁路局投资购置和改造优质优价旅客列车所投入资金的还本付息和由于列车开行所增加雇佣的乘务人员工资性支出以及其他相关的劳务费支出,由铁路局多种经营负担。
  四、收益分配
  1.基本票价全部列入运输收入,按全路统一规定的管直清算办法进行分配;
  2.加价收入全部留给投资局,并根据投资情况和主业成本负担情况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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