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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失效]

  体大笨重的包裹不能按直通包裹办理。
  铁路局、集团(公司)可规定管内包裹的运输范围。
  3.增加第30条:
  第30条不能按行李包裹运输的物品;
  (一)铁道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所列品名以及不能确认性质的化工产品(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灵柩、棺椁、尸体、骨灰;
  (三)蛇、猛兽和每头(只)超过20kg的动物(警犬除外);
  (四)车辆类(童车、自行车、摩托车除外);
  (五)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
  (六)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4.第31条内容修改如下:
  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区间内可托运行李,每张客票不超过两次。残疾人用车次数不限。
  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到站必须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经过或终点站。
  托运下列包裹时,托运人必须提出有关单位的运输证明:
  (一)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枪支;
  (二)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三)按一、二类包裹办理的物品;
  (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五)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托运动、植物时,还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旅客或托运人运行李包裹时,应主动提供便于检查的条件,准确填写行李包裹托运单(式样见附件一),并对托运单上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包裹托运后,托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按时领取。
  5.第33条第一自然段改为: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确保安全。对不符合包装标准的车站不得承运。
  6.第34条中包裹最大重要改为50kg。
  第三自然段中“承运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时,加盖车戳”字样取消。
  7.第38条第一自然段中“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字样取消。
  8.第39条第一自然段中“或未到”字样取消。第三自然段中“作为报销凭证”字样取消。
  9.第41条第二款2项改为“……按实际运送区间加倍补收三类包裹运费。”3项改为“……加倍补收全程三类包裹运费。”
  10.第42条中“品名”改为“品类”。
  三、第三章运价里程、票价、运费和杂费修改内容
  1.第45条车票票价的计算中内容修改如下:1.根据发到站间运价里程和不同的车辆设备,分别按旅客票价表(附件二)计算。2.包房式硬卧票价分别按中、下铺票价另加30%计算。3、4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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