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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修改《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铁运(1995)123号 1995年10月1日)

  一、第一章旅客运输修改内容
  1.第2条最后变径票后增加“补价票”字样。
  2.第6条全条取消。
  3.第7条改为第6条。以后条数依次向前修改。
  4.第13条最后一行“……和托运自行车或单人轻便摩托车的包裹票”李样取消。
  5.第17条中第一款第一项中“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h以内办理”字样取消。
  6.第18条第四项修改为:4.持用票价低的车票,乘坐票价高的列车或座席、卧铺时、如经车站或列车同意,只补收乘车区间的车票票价差额如未经同意,则加倍补收乘车区间的票价差额。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
  7.第24条第二款中旅客携带品超过规定范围时,按下列规定处理中第一项第三行五类改三类。第四行改为:“……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三类包裹运费。”第三项全项取消。第四项最后一句修改为“……,减收幅度以不超过物品价值的50%为限。”第四项、第五项依次修改为三、四项。
  8.第27条最后一句修改为:物品重量超过5kg时,到站应按品类补收运费。
  二、第二章行李、包裹运输修改内容
  1.第29条内容修改如下:
  行李的范围: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书籍、残疾人用车1辆(不带汽油)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2.第30条内容修改如下:
  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以内的市、地级以上部门的机关报和政府部门宣传用非卖品;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
  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级四类品名的物品。
  四类包裹:
  (一)一级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二)竹、藤、棕、柳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三)泡沫塑料及制品;
  (四)超过包裹规定重量的物品;
  (五)其他由铁道部指定的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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