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液化气体罐车运输时,托运人应派人押运(空罐车不需押运)。押运人应熟悉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了解罐车的构造及附件性能以及发生故障的处理方法,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铁路认可的押运证后方可担任押运工作。押运人应坚守岗位,全程押运,并就沿途温度(外温)、压力变化等作好记录。
发站需认真审查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是否注明押运人的姓名、有关证明文件的名称及号码,未按规定填记或无押运人的不予承运。途中各站发现液化气体罐车无人押运或达不到押运人数要求时,应立即甩下,并用电报通知发转告托运人速派人解决。
液化气体罐车的押运人数应按表10的规定配备。
液化气体罐车押运人数表
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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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辆/批 (辆)| 1-4 | 5-10 | 11-15 |16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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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运人(人) | 2 | 3 | 4 |铁路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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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液化气体运输的安全,液化气体罐车不允许进行运输变更或重新起票办理新到站,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重新起票办理新到站时,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六十三条 液化气体罐车必须编入有守车及运输车长的货物列车(包括小运转列车),以便押运人乘坐和随车监护。
第六十四条 危险货物罐车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火灾及其它行车事故时,车站应立即向铁路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公安消防及环保、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速请熟悉货物性质及罐体构造的单位前来处理和抢救。同时设立警戒区,组织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防止危险货物流入河川。易燃气体及易燃液体发生泄漏时,应迅速隔断火源。如已发生火灾应立即摘下着火罐车,并尽快转移到安全地点,用干粉扑救,同时用大量水冷却罐车,以防爆炸。对标有“禁水”标记的罐车,严禁用水施救。对有毒气体施救时应站在上风方向,防止中毒事故。
第八章 爆炸品保险单
第六十五条 爆炸吕保险箱(以下简称保险箱)运输的爆炸品,可在铁路零担货运营业站(不办理武器、弹药及爆炸品的车站除外)按零担办理。
第六十六条 用保险箱装爆炸品时,包装应符合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装箱后箱内空隙要填充紧密。同一保险箱内只限装同一品的名货物,每箱总重不得超过200kg。保险箱两端应有“向上”、“防潮”、“爆炸品”标志。
第六十七条 托运装有爆炸品的保险箱时,托运人需在货物运单的“货物名称”栏内填写货物品名、编号,在运单右上角及封套上标明危险货物类项,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险箱的统一编号。
保险箱编号、标志应清晰,箱体不得破损、变形。托运人应对箱内货物品名的真实性、包装及衬垫的完好性负责。
第六十八条 装在同一车内或在同一仓库内作业及存放的保险箱,箱内危险货物编号必须一致(配装表第1、2号内所列品名除外)。装有爆炸品的保险箱可比照普通货物配装,但不得与放射性物品同装一车。装车时,保险箱应放在底层,摆放整齐稳固,并尽量装在车门附近。装卸搬运时要稳起稳落,严禁摔碰、撞击、施拉、翻滚。
第六十九条 调动装有爆炸品保险箱的车辆时,必须按本规则附件五的规定进行作业。发站应在货物运单、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列车编组顺序表上记明“禁止溜放”字样,并插挂“禁止溜放”货车表示牌。
第七十条 装有爆炸品的保险箱,车站应及时发送、中转和交付。保险箱应存放在车站指定的仓库内妥善保管。如遇火灾应及时将保险箱或车辆送至安全地带。
第七十一条 保险箱的设计、制造应由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省、部级)与铁道部商定后按GB2701-90《爆炸品保险箱》的标准生产。
保险箱外部应按国家标准涂打使用单位代号。各使用单位需提出爆炸品保险箱编号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生产厂出具的爆炸品保险箱合格证到所在地的铁路局编号。如,上-B-0001,京-B-0001。铁路局编号后,一份存查,其它三份分别交保险箱使用单位,铁路分局及发站。
第七十二条 保险箱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使用单位应及时检修处理,保持完好状态。保险箱每隔二年需由指定单位检验一次。技术状态良好,符合使用要求的由检验单位在箱体两端涂打检验年、月、单位(如94、5-5534厂检)。使用单位应持检验合格证到铁路局进行重新登记,未经登记者不得使用。
第九章 洗刷除污
第七十三条 装过危险货物的货车(包括毒品车),卸后必须彻底清扫干净。对装过一级毒害品(剧毒品)的货车(包括毒品车)及受到危险货物污染,有刺激异臭气味或危险货物撒漏的货车(包括苫盖篷布及有关用具),必须进行洗刷除污。洗刷除污工艺见车辆洗刷除污方法。需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上注明品名及编号,并在货车两车门内外明显处粘贴“货车洗刷回送标签”各一张。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使用或排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