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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1.装运第二类危险货物时
  (1)产品理化特性说明;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3)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安全运输许可证;
  (4)罐体检定证书;
  (5)车辆验收记录;
  (6)车辆定期检修证明;
  (7)押运证书;
  (8)其它有关资料。
  2.装运其它类液体危险货物时
  (1)产品理化特性说明;
  (2)罐体检定证书;
  (3)车辆验收记录;
  (4)车辆定期检修证明;
  (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托运人应与过轨站签订过轨运输合同,报所属的铁路分局批准。第二类危险货物应报所属的铁路局批准。
  铁路局、铁路分局批准过轨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装卸地点的作业能力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应建立和健全危险货物自备罐车技术档案,检查危险货物自备罐车的运用状况,保证过轨运输的危险货物自备罐车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十三条 凡散装进口的第二类、第三类危险货物采用自备罐车运输的及整车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到达口岸后经铁路运输时,应报铁道部批准。其它散装进口的液体危险货物报入境口岸所在地的铁路局批准。
  进口的爆炸品、毒害品(剧毒品)、氧化剂和过氧化物以整车运输时,报铁路分局批准。
  进口单位向上述部门报批时,必须在货物到港前1个月,持申请报告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报批。
  第五十四条 自备罐车罐体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及故障处理应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程,用于装运液化气体的罐车,需符合《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及铁路有关的技术规定。
  第五十五条 自备罐车罐体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宽300mm表示货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环形色带,红色表示易燃性,绿色表示氧化性,黄色表示毒性,黑色表示腐蚀性,蓝色与其它颜色分层涂刷表示液化气体(上层200mm宽涂蓝色,下层100mm宽分别涂红色,表示易燃液化气体,涂黄色表示有毒液化气体,涂蓝色表示不燃液化气体)。
  罐体两侧的环形色带中部应以分子、分母形式涂打专用货物名称及其危险性,
     苯
如笨,-----。对遇水会发生剧烈反应,事故处理严禁用水的货物,还应在分
   易燃、有毒
                硫酸
母内涂打“禁水”二字,如硫酸,-----企业的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应按铁道部
               腐蚀、禁水
规定统一编号。
  第五十六条 发站承运自备液化气体罐车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1.以货人必须与罐车产权单位一致(液化气体的生产企业除外);
  2.“铁路罐车充装记录”填写是否完整;
  3.货物运单内是否注明押运人的姓名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名称和号码;
  4.其它有关规定。
  对定检过期、车况不良、罐盖不严、罐体标记文字不清以及有碍安全运输的自备罐车,一律不予承运。
  承运液化气体罐车后,“铁路罐车充装记录”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货物运单送至到站交收货人。
  第五十七条 危险货物罐车的装卸作业必须在专用铁路或专用线办理。第二类、第三类危险货物采用罐车的装卸地点,距铁路正线、房屋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少于45m;30m。距其它铁路线路不少于35m;20m。装卸地点应严格控制火源,所有设备应具有防火、防爆和导除静电性能。装卸罐车时散发的易燃、有毒和有害气体,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允许的浓度标准。
  第五十八条 充装第二类以外的液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根据液体货物的比重、罐车载重、容积以及货温、气温变化,按规定确定充装量,不得超重。对比重低于1的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有效容积的膨胀余量上限为8%,下限为20%。凡充装后下限超过20%的,罐体内部应安装隔板,以保持运输的稳定性。
  充装液化气体时,还必须用轨道衡对空、重罐车分别检衡,确定罐内余液及实际充装量。充装量应符合《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严禁超装超载。
  第五十九条 装车前,托运人应确认罐车是否良好。罐体有漏裂,阀、盖、垫及仪表等附件、配件不完整或作用不良的罐车禁止使用。
  装卸罐车必页在货物装注前或卸空后及时将阀件关严,严禁混入杂质。卸车时必须将罐车卸净。装卸车后认真关闭阀门,盖好入孔盖,打紧螺拴。罐体外表应保持清洁,上面涂打的标记文字应能清晰易辨。车站对罐车上盖关闭状态应进行检查,关闭不严的禁止编入列车。
  第六十条 液化气体罐车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充装前必须有专人检查罐车,进行规定的试验,不具备充装条件的罐车严禁充装。罐车充装完毕后,充装单位应复检充装量,对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检查封车压力。检查情况必页详细填记于“铁路罐车充装记录”内,符合规定才能向铁路办理托运。
  罐车卸后应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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