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条 处理事故产生的赔偿金、医疗津贴,有责任单位的,由事故处理委员会将转帐单据转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其他部门责任时,转责任单位所属分局)。意外伤害和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不转帐。以上费用均在营运成本中旅客伤亡支出科目列支。
第21条 事故责任涉及2个以上单位时,其事故费用由责任单位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事故处理委员会确定。
第22条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转帐单据后,应于10日内将费用转拨事故处理站,超过10日时,每超过1日按应付费用的0.5%支付滞纳金。无理拒付,又在规定时间内不请求裁决时,上级财务部门可以强行划拨。
七、事故赔偿程序
第23条 对受害旅客的赔偿一般应于治疗结束或死者尸体处理完毕后进行。由受害旅客或继承人、代理人提出《旅客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并出具治疗医院的证明,作为事故处理站办理赔偿,确定给付赔偿金数额的依据。
第24条 事故处理站接到赔偿要求书后,应尽快召集事故处理委员会成员开会,协商处理方案,拿出处理意见,经分局同意后编制《旅客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一式五份。参加会议各方对协议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后签字生效。
第25条 事故处理站将《旅客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旅客伤亡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和医院结帐清单,处理事故有关费用单据,一并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
分局客运主管部门对呈报的上述材料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转财务部门1份,返回处理站3份,作为赔偿依据。
第26条 事故处理站接到分局批复后,开具《旅客伤害赔付通知书》于10日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
第27条 事故案卷一案一卷,案卷保存期为5年。
八、责任划分
第28条 旅客伤害分为旅客自身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