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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运(1995)52号 1995年4月22日)

一、总则

  第1条 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在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3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或受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

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

  第4条 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分为三种
  1.死亡
  2.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他器官损失及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附件)。
  3.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受伤旅客治疗费用在200元及其以下者,不列事故。
  第5条 旅客伤害事故分为三等
  1.重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或5人重伤或二者合计伤亡6人及其以上事故;
  2.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及其以上但不及重大事故者;
  3.一般事故:同一事故造成旅客伤害程度不及大事故者。

三、现场对伤亡旅客的处理

  第6条 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车站客运主任(中间站长)或值班员、列车长应立即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是否加剪和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收集不少于2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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