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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章的规定

铁道部关于印章的规定
 (铁办(1994)140号 1994年11月5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为统一规范铁路各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铁路各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铁道部的印章,直径5cm,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铁路局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大于4.5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铁路处级单位的印章,直径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其他铁路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六、各社会团体印章,参照同级单位印章的规格、式样。
  第三条 印章的制发
  一、铁道部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二、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的印章由铁道部制发,或者经铁道部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铁路单位的印章,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单位制发。
  第四条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机关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确定。
  第五条 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铁道部的钢印,直径4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铁道部制发。
  二、铁路各单位的钢印,最大不得超过4cm,最小不小于3.5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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