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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组站超额办理中转车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编组站货车中转奖励试行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6月2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编组站超额办理中转车奖励办法
 (铁劳(1994)173号 1994年12月23日)


  为调动编组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铁路运输畅通和生产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含哈尔滨南站)、沈阳西、苏家屯、山海关、丰台西、石家庄、徐州北、济南西、郑州北、襄樊北、南京东、南翔、株洲北编组站。
  第二条 考核依据
  根据近两年来各编组站平均办理的有调、无调中转车数,并考虑车流实际情况,由部运输局核定,公布各站办理有调、无调中转车基数,以此为考核依据。
  遇设备、车流、径路变化,影响编组站作业等特殊情况,由部运输局调整基数。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以部核定的办理中转车基数为准,有调中转车数每增加1辆,奖励6元;无调中转车数每增加1辆,奖励2元。办理中转车数未达到部核定基数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清算办法
  部以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为单位按季度进行考核、清算。
  有关铁路局办理中转车数,由铁路局运输处会同计划统计处,以“货车停留时间报表”(运报4)车数为准,按各编组站办理的有调、无调中转出入车数统计,于季末次月五日前报部运输局,由部运输局汇总审核,并起草电报,经劳动工资司、财务司会签,报部领导审批后,以电文公布。所需奖金由部在“工效”挂钩工资中支付。
  第五条 奖励范围
  此项奖金应用于编组站职工,不得扩大范围或挪作它用。
  第六条 实施要求
  有关铁路局要加强编组站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虚报作假的,取消本季度评奖资格,通报批评。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核备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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