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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劳动统计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1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
 (铁计(1994)130号 1994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动工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劳动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结合铁路具体情况而建立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一套表”的主要构成。
  第二条 劳动工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的搜集、整理、分析、预测、提供反映有关劳动经济现象的统计资料,为党和国家进行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适用信息和辅助决策手段,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中观、微观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服务,从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第三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全面地、系统地组织铁路各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劳动工资统计在了解铁路劳动工资情况的主体作用,必须统一铁路劳动工资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部规定的统计制度。要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健全原始记录,提高统计质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条 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规则和报表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按正常程序核实订正。
  第六条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任务的需要,各单位要健全劳动工资统计体系,充实统计人员,至少800人以上的单位设立专职劳资统计人员;工程局下属处的工程队和相当工程队的单位(厂)设专职统计人员;没有专职统计人员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兼办;铁路局、分局(处),总公司、工程局要设立劳动工资统计监察,以保证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各级劳动工资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经济理论和劳动工资管理的基本知识,努力钻研统计基本理论和统计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水平,使铁路劳动工资统计更好地为铁路改革和现代化服务。
  第八条 部以前颁发的关于劳动工资统计各项规定与本规则不符时,均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 劳动工资统计综合分组

第一节 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

  第九条 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
  为满足劳动工资管理的需要,劳动工资统计资料需要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确定。
  一、企业
  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
  二、事业
  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三、机关
  指具有代表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行政、检察、审判职能,组织协调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活动的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节 按省、直辖市、自治区分组

  第十条 按省、直辖市、自治区分组
  为满足国家统计局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的需要,铁路局、各公司将所属单位按所在地进行省、直辖市、自治区分组。
  一、向铁道部报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表应与报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有关数字完全一致。
  二、铁路统计综合单位在向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时,有三种办法:
  1.由基层单位向所在地统计局报送劳动统计报表的,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分局、工程处不进行综合汇总。
  2.由铁路分局和工程处向所在地汇总报送劳动工资统计表的,基层单位不向所在地统计局报送基层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3.由铁路局、工程局按省、直辖市、自治区综合汇总向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统计综合报表,铁路分局、基层单位、工程处不再向当地统计局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上述办法由铁路局、工程局与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局因地制宜协商解决。但地方统计局应考虑铁路劳动工资统计力量,不宜过多的加重专业劳动工资统计人员的汇总工作量,既要保证不漏,也要杜绝重复。
  三、填报单位的划分
  1.按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所在地进行统计和综合。
  2.建筑业跨越地区的单位由工程处所在地区进行统计和综合。
  3.派驻单位如在当地取得法人资格或具备独立核算单位的条件,则按所在地区进行统计和综合。
  4.分局教育办所属中小学,如跨越省界 则按学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统计和综合。

第三节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第十一条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为了反映全路从业人员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人数分布和劳动报酬情况,需要将全部劳动工资统计资料按国民经济行业进行分组,即以各单位的主要经济、业务职能进行综合分组。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原则上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单位。
  一、铁路运输业
  是指从事铁路运输的全部人员。包括铁路局及其所属铁路分局、车站、车务段、列车段、客运段、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桥工段、电务段、通信段、供电段、水电段、建筑段、大修队、职工生活供应段、材料厂等单位。还包括铁道部专运处、直属通信处、房产建筑工程处以及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所属国际公寓。
  管理工作 指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机关及其办事处(不包括地区性办事处)和所属党校、干校的全部人员。
  铁路运输业按款源可分为:
  1.营运工作 指由运营经费下开支的人员。包括从事列车运行、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及服务的人员;机车、车辆、线路、桥隧、建筑物及通信、信号设备的维护修理人员;职工学校、干部学校、党校人员;机车车辆验收人员,以及后备培训人员等。
  后备培训人员 是指在生产岗位及学校内进行培训的职工,为运输生产增长提前准备的人员。
  2.大修工作 是指线路、桥隧、电务、建筑大修队和工务段、建筑段、水电段、电务段等铁路运输单位,从事线路、桥隧、建筑物、房屋、通信电线路、信号、水电等设备大修人员,以及各单位承包的其它大修工作的全部人员(均含其他人员)。大修队从事基本建设工程的人员仍应列入大修工作人员项内。
  3.装卸工作 是指从事铁路运输装卸工作并由装卸成本列支的全部人员(含其他人员)。包括附属的装卸机械修理站、厂及配件站人员。
  4.公安工作 铁路运输业中由营业外列支的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及其所属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其他人员)。
  5.附业工作 包括:
  ①由业务收入中开支的餐车、小卖部、站台售货等旅行服务人员。
  ②由材料费提成中开支的材料厂(库)、配件站人员。
  ③实行附业核算的水电段、建筑段的全部人员。
  6.其他工作 是指上述五类以外由其他款源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
  ①由福利补助金开支的生活福利人员。
  ②由营业外开支的长期学习人员、长期病伤产假人员、劳动教养人员。
  ③由营业外列支的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全部人员。
  ④由其他经费(包括清算)中开支的农副业生产人员,封存机车、铁路机械车辆设备的看管养护人员,援外及出国劳务人员。
  二、铁路制造工业 包括:
  1.铁路局、工程局所属的独立核算工厂。
  2.铁道部和各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工厂。
  三、建筑业
  1.土木工程建筑业(施工单位) 是指铁路局所属各工程处(公司)、段、队,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设总公司及其所属工程局、处、段、队。上述单位承包的线路、桥隧、建筑、通信信号电线路大修等工作的人员亦应列入建筑业。
  2.勘测设计机构 是指由国家预算中勘测设计事业费开支的机构,如:勘测设计院、公司、处、所。
  3.筹建机构与生产准备人员
  ①筹建机构 是指新建企业自筹建之日起,正式施工前从事建设准备工作的机构。
  ②生产准备人员 是指自筹建开始,未投产前准备的全部人员,包括正熟悉生产过程的人员及为了准备开工投产、新建铁路交付营运前进行培训的人员,铁路局不办理直通运输的临管人员以及工程局办理临时运输的人员。
  四、商业和物资供销业
  1.商业 是指铁路局、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的生活供应部门在沿线设置的为职工生活服务的商店、供应站(车)。
  2.物资供销 指铁路物资总公司物资办事处(分公司)及其所属材料总厂。
  3.多种经营企业在主业以外举办的、经工商部门批准、有照经营、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者,均为多种经营企业。
  五、科学研究事业
  是指铁道部直属和企业单位所属的科学研究机构,包括:铁道部科学研究院、各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劳动卫生研究所、工程机械研究所、规划院;各铁路局、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等由事业费开支的科学研究所等。
  六、卫生、体育事业
  1.卫生事业 是指铁路总医院,各铁路局、工程局、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的总医院、中心医院、医院、卫生所、疗养院(所)、卫生防疫站等独立的卫生机构。
  2.体育事业 是指铁道部火车头体育协会。
  七、教育事业
  是指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由营业外列支的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公安学校、普通中小学。但不包括工业、建筑业由成本直接列支的附属的普通中小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位和干校。
  八、文化艺术事业
  是指由事业费开支的中国铁道出版社、中国铁路文工团、铁道建筑总公司文工团。
  九、国家机关
  是指铁道部机关及其直属单位。
  十、其他行业
  是指部外资办、中铁进出口公司、对外服务公司(除国际公寓部分)、部招待所、集体经济处。

第三章 从业人员和职工人数统计

第一节 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
  一、铁路从业人员:
  (一)职工
  1.长期职工
  ①原固定职工
  ②合同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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