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用户自设总机,应交纳中继线初装费和月租费。使用长途设备时按自设总机容量的20%核收长途记录费;如长途用户不足20%时,按实际用户数收费。
11.租用长途专用电路构成通话的,除交纳长途专用电话初装费、月租费外,还须交纳电话记录通话费。
12.用户设备需要代理维修,必须签订维修协议,每月代维修费用包括零星材料费及人工费,但不包括设备大修和更新。
13.记录电话受理后,在未接通前,用户要求取消时,核收手续费0.10元。
14.对未作规定的其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补充规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收费管理
1.各单位使用铁路电报、电话,一律由所属电务段(通信段)负责收费。
2.电报收费由电报所在受理当时按计价收费标准,核算出应收款额,填写《铁路电报拍发记录》一式3份,1份自存,1份交财务部门,1份交发报单位。
3.电话收费由电话所提出“单位电话费记录单”一式3份,1份自存,1份交财务部门,1份交有关用户。
4.凡需要通过银行交付报话费的用户,在填写协议时,注明开户银行帐号及单位财务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如开户银行或帐号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电务部门。
5.用户在收到电务部门发出的“收费通知单”后,应及时交纳。对逾期不交费的用户,将从规定之日起,每过期1天加收应交纳费用的1%的滞纳金,超过1个月仍不付费的予以停用,欠资累计3个月的按拆机处理。
第十五条 费用的使用:电话初装费收入的40%上缴财务部门,冲销运输成本,其余列入专项款源,专款专用,用于生产发展的有关支出。管理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电话、电路及电报收费等,50%上缴财务部门冲减运输成本,其余部分主要用于改善地区通信质量,也可用于开展网络活动的经费(含有关的劳务费)。分配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铁路电话拆、装、移管理
铁路电话的拆、装、移设工作必须严格管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单位、个人需装设铁路电话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后盖章送交电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装电话主机及分机,一经发现,要立即拆除并予罚款,私装电话主机罚款200元,私装电话分机罚款100元。并按月租标准补收电话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