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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报电话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路电报电话管理办法
 (铁电务(1994)153号 1994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铁路电报电话是运输生产中进行公务联络和信息传输的主要工具。为合理利用通信资源,缓解供需矛盾,不断扩大和延伸服务,提高通信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电报电话通信实行有偿服务。铁路通信部门要转化经营机制,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铁路电报、电话通信,应贯彻“以运输生产建设为中心”的宗旨,首先必须保证运输通信、抢险救灾通信、施工通信和铁道部指定的其它重要通信的需要。
  第四条 在保证运输通信的前提下,电务部门应充分利用既有的通信能力,为铁路的主要货主、铁路专用线单位以及为铁路建设提供产品的工厂、公司等企业提供通信服务,以扩大、延伸铁路电报、电话的服务范围。
  第五条 电务部门在不增加国家负担的情况下,可利用既有的地区通信设备的剩余能力,面向铁路职工,扩大有偿服务范围,以满足铁路职工的社会生活需求。
  第六条 电务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积极运用新技术,采用新设备,对现有设备进行扩容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通信能力,逐步走向市场,向社会开放,以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七条 铁路电报、电话收费范围:凡使用铁路电报、电话,租用电路,全部实行收费。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各运输生产单位应付费用先记帐,暂不清算,路内其他单位采用转帐清算方式。
  第八条 为了满足铁路职工(含部分社会用户)通信需求,电务部门可以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开办地区通信全部实行有偿服务,收入所得按有关规定上缴利税。

第二章 收费

  第九条 电报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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