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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七)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十)各化工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二条 化工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实施审计中,采用一定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索取、印制证据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单位领导人批准。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五)对审计项目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于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处理。
  第十三条 化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化工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上级内部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化工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化工系统内部审计人员的奖惩、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享受国家审计人员各项专业职务补贴。
  第十六条 化工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化工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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