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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质量检查试行办法

化学工业部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质量检查试行办法
 (1996年5月24日 化办发(1996)378号)


  为了提高化学工业部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工作质量,保证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部门更好地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所赋予职权,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署驻化工部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对化工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部门实行审计质量检查制度。
  二、审计质量检查包括对审计项目、审计调查项目的质量检查,对审计部门日常工作台帐的质量检查,以及对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进行检查。
  三、审计质量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其他法规赋予职权的情况;
  (二)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财经法规情况;
  (三)执行审计工作程序的情况;
  (四)审计中制定和执行审计方案的情况;
  (五)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下达和执行情况;
  (六)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审计、审计调查结果,及其他审计信息的情况;
  (七)在审计工作中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八)选择最佳审计方法以及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益情况;
  (九)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情况;
  (十)检查审计档案归集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计质量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各时期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署、化工部要求,制定审计质量检查计划;
  (二)在实施审计质量检查之前,可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审计质量检查通知,也可以实施突击检查;
  (三)检查组结束检查工作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被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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