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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党组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干部交流的对象:
  干部交流的主要范围是部机关处以上干部、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近期内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上述干部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交流的重点。
  (1)在一个单位、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2)长期在机关工作,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
  (3)一直从事一种性质的工作,需要取得多方面工作经验的;
  (4)从个人德才条件考虑,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
  (5)为充实和加强某个单位、部门领导力量的;
  (6)按领导干部职务回避的有关规定,需要调整或调任的。
  2.干部交流的方式:
  干部交流可以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1)工作调动。指部机关同地方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同其他部委之间,同直属单位之间以及部机关内部司局之间、直属单位相互之间领导干部的工作调动,这是干部交流的主要形式。
  (2)挂职锻炼。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或后备干部,到基层或另一单位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
  (3)参加扶贫工作。根据我部承担的扶贫任务的需要,定期抽调部机关或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直接到扶贫县担任领导职务。
  (4)到基层任职。根据化工生产建设的需要,选派部机关、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到地方化工部门、重点新建化工企业或后进单位担任领导职务。
  3.干部交流的组织领导:
  (1)周密安排。干部交流应成为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保证落实。干部交流要同领导干部的任期换届相结合,对应当交流的干部有计划分步骤地交流,同时注意保持班子的相对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导岗位,干部交流不宜过于频繁,防止顾此失彼,简单从事。同一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2)精心组织。干部交流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部党组管理的干部和人教司管理的干部由人教司提出交流计划,报部党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各主管局、公司、总院管理的干部由主管单位提出交流计划,组织实施,报人教司备案。
  (3)搞好协调。对适于部委之间交流的干部,要根据中组部的要求,及时提出交流名单。对派往地方县、市,化工厅局和地方化工企业进行交流的干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对化工系统内部行业与行业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如需部出面协调时,应予热情的关心和帮助。
  〈二〉实行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1.职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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