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9.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组成人选,国有股董事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推荐进入董事会(股东会),依法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会拟聘任的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副经理和“三总师”人选由经理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推荐给董事会,分别由董事会和经理聘任。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应分设,可以由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也可以设专职董事长。有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也可以兼任副董事长。
10.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行政副职可以试行聘任制,由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或党政一把手联合提名,党委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并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或解聘;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由主要行政领导聘任或解聘的,须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班子换届程序
〈一〉部直属大中型企业(公司)、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企事业单位党的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二〉部机关党委换届时,党委组成的候选人名单应由部党组确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后,将选举结果报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批准。
〈三〉党的关系在部机关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换届时,基层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事先将党委、纪委组成的候选人名单,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部机关党委。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结果报部机关党委批准。
〈四〉党的关系在地方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换届时,基层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事先将党委、纪委组成的候选人名单,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党委协商同意后,按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结果报地方党委批准。如已商得地方党委同意,亦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大中型企业(公司)、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四年。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三年。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监事的任期按《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