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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向国内外开放,向上游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下游生产企业开放;实行有利于吸引、稳定人才的机制,其内部机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报化工部备案,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同时要吸收青年科技人员进入工程中心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享有用人自主权,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

五、验收与考评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化工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化工部工程技术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化工部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
  第十九条 对于提前完成组建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化工部将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调整或终止工程中心组建计划。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化工部将组织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作按化工部科技司制定的有关“考评细则”进行。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及格者,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化工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化工部工程技术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一、项目背景与必要性
  1.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生产状况与市场分析;
  2.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3.本领域成果转化与工程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本项目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依托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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