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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

  6.6.2 主变压器和各车间变压器的安全运行要点,可参照(82)水电电生字第24号《变压器运行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6.6.3 高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启动,岗位操作工应口头或用规定的声光信号与当班电工进行联系,在机械盘车、工艺联锁、电气保护、励磁输出和灭磁环节正常情况下,按各自的操作步骤,相互配合,完成整个启动过程,严禁任何一方未经联系单独启动电机。
  6.6.4 合成塔、粗甲醇塔、甲烷化塔电加热器安装后,必须加压试漏,对地绝缘电阻应大于0.2兆欧。平时通电升温前应测定绝缘电阻值变化情况,如下降至不合格数值时,允许通小电流烘烤至合格后正式运行;若电阻值过低,则应分析,找出原因,禁止盲目送电。
  6.6.5 静电除焦器和除尘器的电气部位,应视为高压电气设备,要做好隔离安全措施,在塔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6.6.6 非固定用电设备和线路,由于使用环境条件差,容易造成人身触电事故,因此必须根据它们的使用情况,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6.6.6.1 可移动电气设备如电焊机、潜水泵、移动风扇、金属切割机等需移动时,必须断开电源刀闸,取下保险,拔下电源插头。
  6.6.6.2 可移动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经过全面检查,其中包括测定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兆欧,金属外壳必须可靠地接地保护。
  6.6.6.3 行灯应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在潮湿场所或金属结构的塔罐容器内工作,必须采用12伏的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由双线圈隔离变压器供给,不准用自耦变压器或串联电阻降压供电。
  6.6.6.4 移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行线,单相者采用三芯、三相者采用四芯重型橡套软电缆,特别注意地线与零线、地线与相线不要接错,使它们的外壳得以良好的接地。
  6.6.6.5 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触电保护器。
  6.6.6.6 临时用电线路供电容量较小时,可用重型橡套软电缆,应架空或沿墙边等敷设,若穿过通道时,电缆外应套金属保护管。容量较大时,可用塑料护套线,必须架空敷设,离地面高度大于2.5米。使用中的临时线路,应有专人管理,登记在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断电并拆除。
  6.6.6.7 临时线路与电源侧连接处,应设有开关、插座或熔断器等控制和保护装置,并尽量靠近用电设备,便于及时切断;若装于室外,应有防雨的箱子保护,防止潮湿而引起事故。

7. 化学分析

  7.1 一般要求
  7.1.1 从事独立化学分析的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持有操作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1.2 分析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及其周围环境,了解水阀、气阀、热源和电源的位置以及救护用具、消防器材等存放处,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关闭阀门,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7.1.3 要严格遵守用电规程,不得用湿手、湿物接触电器开关,有故障应通知电工修理。
  7.1.4 有刺激性、易燃和有毒气体的分析,应在通风柜内操作。
  7.1.5 剧毒品要严格按双人双锁保管,使用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7.1.6 使用剧毒、腐蚀性、刺激性物品时,必须戴橡胶手套、眼镜等防护用具。
  7.1.7 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禁止进行分析规程或试验方案以外的任何项目的分析试验。
  7.1.8 分析室内应保持安静、清洁、整齐的良好习惯,禁止用分析器皿作食具。
  7.1.9 分析室内应备有急救药品。
  7.1.10 离开分析室,要仔细检查电源是否切断,水、气阀门是否关严。
  7.2  分析试剂的贮存和使用
  7.2.1 各种分析试剂、药品均要贴有字迹清楚、醒目的标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复核人姓名。
  7.2.2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化学药品。拿取药品,必须用干净的取样勺,多取的药品不能放回瓶中。
  7.2.3 溶解和稀释浓酸、浓碱、浓试剂溶液等,必须在优质耐热玻璃器皿中缓慢进行,严防沸腾溅出。稀释浓酸,必须是将酸加入水中,并不断搅拌,禁止将水加入浓酸中。
  7.2.4 加热易燃试剂,必须用水浴、油浴、砂浴或使用电热套,绝不能用明火。如果加热温度有可能达到被加热物质的沸点,则必须加入沸石,以防爆沸。
  7.2.5 使用易爆炸物品(如苦味酸、双氧水等),禁止振动、碰撞和摩擦。
  7.2.6 开启盛溴、双氧水、氨水、硝酸、盐酸等物质的瓶塞时,瓶口不准对着人体。
  7.2.7 禁止氧化剂与可燃物接触。
  7.2.8 当酸、碱溶液、化学试剂灼伤皮肤或溅入眼睛,应立即用大量清洁水冲洗,并速去就医。
  7.2.9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药品、试剂应分类存放,不得混在一起。
  7.3 取样 分析
  7.3.1 采取有毒、有腐蚀性、有刺激性的样品,必须戴防毒面具,置换气体应注意排至室外,防止中毒。进容器内取样,应有人监护。
  7.3.2 取样时,人应站在上风向侧面。取样后,应将阀门关严。
  7.3.3 取液体样品时,不得将液体溅流到地面上,不慎撒落地面的液体,应及时处理干净。
  7.3.4 现场取样,应了解工艺流程和熟悉取样点,并与岗位操作工取得联系,取样必须有代表性。
  7.3.5 安全动火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入罐作业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必须重新分析。样气要保存到动火结束为止。
  7.3.6 要严格按分析规程和测定周期,认真搞好分析工作,并对分析结果负责。
  7.3.7 玻璃仪器在使用前应详细检查,有裂缝或损坏的不可使用,燃烧瓶或爆炸瓶,必须设有金属保护网。
  7.3.8 切割玻璃管(棒)时,应戴手套,以防刺伤,玻璃端部必须烧圆。
  7.3.9 用移液管吸取有毒样品时,不得用嘴吸取,必须用吸球操作。
  7.3.10 禁止用口尝或用鼻嗅方法鉴别物质。
  7.3.11 易发生爆炸危险操作,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7.3.12 气瓶不得放在化验室内,室外存放高压气瓶应有遮阳措施;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瓶内气体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
  7.3.13 安全动火分析,判定气体浓度合格的标准:
  7.3.13.1 使用测爆仪,被测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
  7.3.13.2 采用其它分析手段,对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应小于1%;对于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小于0.5%。对于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小于0.2%。
  7.3.14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标准。
  7.3.15 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分析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允许浓度,氧含量(具体指标根据不同情况确定)18~22%为合格。

8. 液氨贮运、灌装

  8.1 一般要求
  8.1.1 液氨灌装站的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8.1.2 新购置的液氨贮罐、槽车和钢瓶,应有质量合格证及有关资料,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检验,办理贮罐、钢瓶使用登记手续和领取槽车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8.1.3 对用户的液氨钢瓶,必须一瓶一卡登记建档。
  8.1.4 对液氨灌装、贮运、使用、整瓶及有关人员的要求:
  8.1.4.1 符合本规程“2.3”的要求。
  8.1.4.2 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石油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8.1.4.3 应充分了解槽车的性能、安全操作方法、附件结构、工作原理和液氨介质的特性。
  8.1.4.4 应熟练掌握本岗位一般事故处理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1.5 各种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各种漆色和标志应准确无损。
  8.1.6 槽车静电接地装置良好。罐区电气设备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8.1.7 充装、贮存、使用液氨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抢修器材、防护器具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8.1.8 不准用移动式槽罐运输液氨。
  8.2 特殊要求
  8.2.1 贮罐与槽车
  8.2.1.1 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贮罐与槽车,应用氮气置换至罐内气体氧含量小于2%;或抽真空,真空度不低于0.086MPa后,方可灌氨。
  8.2.1.2 汽车槽车充装新用胶管,必须是有合格证的耐压胶管。胶管和进料管接头处必须有倒牙,并装有紧箍铁板,必须用螺栓把接头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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