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设备
4.1 一般要求
4.1.1 设备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化工部的《
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4.1.2. 建立和健全小氮肥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设备动力管理责任制、设备维护检修管理制度、设备密封、润滑、防腐技术基础管理制度、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等。
4.1.3 化工机械设备安装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的“化工设备安装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坚持设备安装验收质量标准。
4.1.4 所有机电设备的机械传动装置的危险部件,如齿轮、皮带轮、转轴、联轴器、飞轮等构件,必须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经常检查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4.1.5 根据安全生产需要,传动设备岗位与有关岗位,应设置互相联系信号或联锁装置。
4.1.6 对设备及零配件等,必须建立入库质量验收制度。
4.1.7 严禁在压力管道、容器上行走、攀登、敲击或作起重支架及锚点。
4.1.8 高压管道的安装要按照规范,安装牢固并用防震材料衬垫,防止产生严重振动和摩擦。
4.1.9 各种容器、设备、阀门、管道所设的爬梯、平台、栏杆等要经常检查,有锈蚀和损坏要及时修补。
4.1.10 各类风机、泵的安全技术管理,遵照本章压缩机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4.2 压缩机
4.2.1 压缩机开车前必须符合设备、工艺生产的安全规定。
4.2.2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压缩机的管路和容器必须分段吹扫合格。
4.2.3 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信号、各种联锁、报警装置应齐全可靠。
4.2.4 电机外壳接地良好,设备内和设备上无遗留工具及杂物。
4.2.5 压缩机开车前应盘车一周以上,无异常现象,并及时撤出盘车器。
4.2.6 压缩机用空气试压时,严格控制各段出口温度,并与生产系统隔绝。
4.2.7 前后岗位联系畅通,执行现场生产调度及班长指令,确认应开应关阀门方可开车。
4.2.8 必须严格执行压缩机定期检查、检测的规定。
4.2.9 严禁压缩机超温、超压运行,在巡回检查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或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有权先停车处理,后向班长报告:
4.2.9.1 发生火灾、爆炸、大量漏气、漏油、带水、带液、电流突然升高;
4.2.9.2 超温、超压、断水、缺油不能恢复正常;
4.2.9.3 机械、电机运转有明显异声,有发生事故的可能;
4.2.9.4 当易燃、易爆气体大量泄漏需紧急停车时,应立即通知电工在配电室切断电源。
4.2.10 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正确执行“五定”“三级过滤”,代用油的闪点必须高于原来用油,并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代用油。
4.2.11 必须及时消除设备、管道、阀门的跑、冒、滴、漏。保持静密封点泄漏率在0.5‰以下,动密封点泄漏率在2‰以下。
4.2.12 设备检修,必须办理安全检修许可证,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执行有关专业的安全检修规程。
4.2.13 生产氧气的压缩机、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不得被油类污染,检修后应经脱脂处理。
4.2.14 空气压缩机要防止吸入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
4.2.15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远离可燃气体排放点。其电器线路绝缘良好。
4.3 传动装置
4.3.1 操作传动机械前,必需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3.2 皮带传动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4.3.2.1 禁止使用带凹坑、毛刺、裂纹等缺陷的皮带轮。
4.3.2.2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装皮带传动装置,应设有导除静电的装置。
4.3.2.3 皮带机的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皮带安全罩应大于皮带宽度50毫米。
4.3.2.4 较长的皮带输送机,应每隔20米设有事故紧急停车装置。
4.3.2.5 凡低于地面的传动装置应铺设牢固的盖板。
4.3.2.6 凡高空架设的皮带输送机跨越通道时,应设置防护板。
4.3.2.7 移动式皮带输送机必须有防滑动、防倾覆的安全措施。
4.3.2.8 严禁皮带运输机带负荷启动。
4.3.2.9 皮带输送机在运行中,严禁进行铲、刮等清理作业。也不准用扫帚清扫和进行维修工作。
4.3.2.10 皮带机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切断电源,取下保险盒,并在电器按钮上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4 离心机
4.4.1 离心机启动应先开启润滑系统、关闭盖子,后启动离心机。
4.4.2 禁止使用木棍、铁杆等工具强迫转鼓制动。转鼓未停稳前,禁止铲料、取料,也不准过早开启离心机盖子。
4.4.3 凡探入离心机内,人工卸料、清理、维修,必须切断电源,取下保险盒,挂上警告牌,同时将转鼓与壳本卡死。
4.5 起重机械
4.5.1 起重作业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安全守则。
4.5.2 起重机械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限位开关等安全装置处于齐全、良好状态。起吊前确认钢丝索、吊钩等无明显缺陷。已判废的钢丝索、吊钩等机具必须作破坏处理。
4.5.3 起重臂与电气线路留有足够的安全间距。
4.6 锅炉 压力容器
4.6.1 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规程》。
4.6.2 未取得自制自用压力容器资格的企业,不准自制自用压力容器。没有压力容器焊接作业资格的焊工,不得焊补压力容器。
4.6.3 新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企业必须组织技术人员按设计要求检查复验,并按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登记证”。
4.6.4 应制订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准擅自改变原设计的压力、温度等工艺技术参数。
4.6.5 锅炉压力容器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4.6.6 压力容器应严格执行定期检验规定。
4.6.7 压力容器无损探伤人员必须具有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
4.6.8 经过检验或专门技术鉴定,确认强度、结构等存在严重缺陷,无修复价值的压力容器,应报废更新。若改作它用,降压使用,必须符合新用途的安全技术要求,并按有关规定重新取得使用许可证。
4.6.9 对有耐火、保温材料衬里的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控制壁温,不准超过设计温度。
4.6.10 当压力容器在超压、超温等失控情况下,已采取各种正规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压力容器运行,事后禀报。
4.6.11 凡发生安全技术规程中不允许的状况,如压力容器承压元件、管道发生裂纹、鼓泡、变形、泄漏、严重振动等危及安全生产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运行,事后立即报告。
4.6.12 严禁利用压力容器、管道作电焊的零线(搭地线)。
4.6.13 严禁在压力容器上焊接支架、支撑、拉杆等物件。严禁在压力容器上任意开孔或改变承压元件的结构。
4.6.14 严禁利用压力容器、管道作起重锚点或吊装物件。
4.6.15 凡被判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停止使用,拆离生产系统,不准擅自改制或降压使用。
5. 检修
5.1 检修安全的基本要求
5.1.1 应建立健全的检修组织机构。编制检修方案,落实项目分工,落实物资供应,落实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检修管理应以项目为基础,安全措施要采取确认制。
5.1.2 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级检修负责人,凡二人以上作业的检修项目,应指定安全负责人。作业施工人员做到任务明确,安全措施明确,安全条例明确。
5.1.3 应制订开停车方案及检修安全注意事项,召开各种规模、类型的动员会,按项目组织学习、进行技术交底,充分掌握开停车过程及检修现场的安全生产要点,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5.1.4 检修设备所在车间的负责人应对安全开停车,加插盲板隔绝、清洗、置换、切断电流等安全交出条件负责。高压设备卸压后,要换成低压表和水柱表,验证压力已卸完、有毒有害物料排放干净,要防止死角和余压。
5.1.5 应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票证管理制度。企业一般应建立的票证有:动火许可证、罐内安全作业证、动土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设备检修许可证、抽堵盲板安全许可证、断路联络票、吊装安全作业票、电气安全操作票、停送电联络票、电气安全工作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