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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管理办法

化工部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4日 化督发(1995)5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工作,科学地反映化工产品的质量状况,对化工质量的宏观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重要化工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开展统计分析,为提高化工产品质量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三条 统计范围:县级以上化工企业。
  第四条 评价、考核和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化工部负责全国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和统计工作,由部技术监督司负责实施,其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行业的化工产品质量统计工作;
  二、组织、收集、整理、提供全行业的质量评价、考核、统计资料,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
  三、负责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报送化工产品质量统计分析资料;
  四、组织开展质量考核、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化工主管部门(简称各地化工部门,下同)应根据本办法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质量考核、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人员;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统计工作;
  三、严格执行有关统计法规和制度,组织本办法的实施,保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提供化工产品质量的评价、考核、统计和分析资料;
  四、履行对考核、统计人员的使用、培养和晋级工作等职责,使考核、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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