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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加强化工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四、本着优化的原则,按照《国家劳动法》和公司(院)的《干部聘用及考核规定》,各分支机构有权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聘用职工,聘用后报公司(院)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五、分支机构聘用公司(院)本部的人员,必须经公司(院)人事部门批准,其工资、奖金及一切待遇应由分支机构承担,不得同时从公司(院)再领取工资、奖金。
  六、分支机构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分配办法,经公司(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计划经营管理与监督
  公司(院)计划经营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计划经营工作,实行如下管理与监督:
  一、与各分支机构签定承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盈余分成的比例和各项管理费的数额,上缴时间等。
  二、承包合同应经公司(院)主管经营的经理(院长)批准,方能生效。
  三、按公司(院)的各项制度规定,指导其制定生产和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
  四、各分支机构按综合计划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综合计划,于每年初报公司(院)计划经营部门备案。
  五、各分支机构对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等级证书》、公章要严加管理,制定专项管理制度。严禁借用、出租、转让,严禁私自盖章、乱收费。如违反此规定,一经查出,应追究当事人和分支机构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与监督
  公司(院)技术管理部门对各分支机构的设计、咨询以及后期服务质量,实行如下管理与监督:
  一、各分支机构必须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成品质量、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按公司(院)各项工作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指导分支机构制定各类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三、公司(院)技术管理部门按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会同分支机构管理部门,每年应抽查其成品质量以及去现场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追究当事人及公司(院)的责任,并报部建设协调司等有关领导部门。
  四、各分支机构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技术文件、资料归档工作的管理,公司(院)技术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各公司(院)主管分支机构的经理(院长),对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经济行为,必须严加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纳税。
  二、各分支机构经理对于分支机构的一切财务活动,经济行为负有全责和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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