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部加速化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促进科研、设计、生产相结合的试行规定
(1994年11月2日 化建发(1994)7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循“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为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加速化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必须大力促进科研、设计、生产的有效结合,保证工业化装置的质量和技术经济的先进合理性,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本《试行规定》适用于采用化工新技术成果(包括科研开发成果、工程技术开发成果等)建设的第一套工业化装置(包括全厂性装置、单项工程装置及单元装置)。
第三条 第一套工业化装置(以下简称“工业装置”)设计时,除了遵守本《试行规定》之外,仍需严格执行国家和化工部关于基本建设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第二章 组织形式与基本责任
第四条 采用化工新技术成果,建设“工业装置”的三种组织形式:
1.科研开发单位(即科研、设计、生产、大专院校、设备制造等单位,以下类同)利用自己开发的技术成果独自建设“工业装置”。
2.科研开发单位与建设单位合作建设“工业装置”。其合作方式又可分为:
(1)双方合作开发建设“工业装置”,共担风险、共享成果。
(2)科研开发单位承担全部技术责任,享有技术成果所有权;建设单位负责“工业装置”建设,享有优先、优惠使用权。
3.科研—设计—生产三结合建设“工业装置”。通常是一些工艺流程长、技术难度大的化工项目(或国产化项目),其合作方式也可分为:
(1)科研—设计—生产三方合作开发建设“工业装置”三方共担风险、共享成果。
(2)科研开发单位承担技术责任,享有技术成果权;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责任,享有独家或优先设计权;建设单位负责“工业装置”建设,享有优先、优惠使用权。
第五条 化工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装置时科研、设计、生产各方的基本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