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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化工部《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10日 化生发(1995)8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工部颁发的《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系统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第二章 设计资格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一、二类设计资格
  1.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申请单位按《管理办法》十条的要求,向化工部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由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手续后,由化工部组织审查组进行资格审批、发证工作。
  2.非直属企事业单位
  申请单位按《管理办法》十条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经省化工厅(局)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由省化工厅(局)向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受理申请,经化工部下达受理文件后,由省化工厅(局)负责审查、批准、发证,并报化工部备案。
  第四条 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资格
  1.部直属企事业单位
  按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办理。
  2.非直属企事业单位
  申请单位向省化工厅(局)提交申请报告,省化工厅(局)组织初审合格的,省化工厅(局)向化工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初审意见、有关技术资料,由化工部负责审查、批准、发证。
  三、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在地方隶属机械厅(局)管理的制造企业,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应按《管理办法》十条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提交《压力容器设计申请报告》,省机械厅(局)对其进行初审确认合格后,报化工部生产协调司。由化工部审查、批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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