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必须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采区变电所或其他变(配)电所的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断路器和欠电压过负荷保护装置。直接向井下供电(包括经过钻孔)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第一百三十条 为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矿尘爆炸和火灾等灾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包括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
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3.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选用电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实际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电缆规定的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2.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3.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钢丝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钢丝铠装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或钢丝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钢带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钢带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或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的电缆,可以采用铝芯;其他地点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5.低压动力电缆:
(1)固定敷设的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
(2)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都应使用专用的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
(3)1140v设备及采掘工作面的660v及380V设备必须用分相屏蔽不延燃橡套电缆。
6.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橡套电缆或矿用塑料电缆;非固定敷设的,应采用不延燃橡套电缆。
7.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同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2.不同型电缆之间不得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3.同型电缆之间,除按不同型电缆之间的连接方法进行连接外,还可直接连接,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纸绝缘电缆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缆接线盒连接,高压纸绝缘电缆接线盒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2)橡套电缆的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3)塑料电缆的连接,其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凡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都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责的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由专责电工执行。
井下电气作业,必须由两名电工进行,不准单人作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主要运输巷,井底车场,各种工作硐室,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的人行道都必须有足够的、符合标准的照明。
主要运输巷道,专用人行道的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照明,不应利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电源。
易受破坏的地方(如采掘工作面,处理事故工作点,灾害工作点等)和有瓦斯的地方不准用动力电照明。有瓦斯的采掘工作面,采区进、回风巷,总回风巷应用矿灯或不高于36V照明电压的防爆灯具照明,但瓦斯浓度超过1.5%时,应停止使用防爆灯具照明,只准用矿灯照明以撤退人员和处理瓦斯超限问题。
主要通风机房,提升机房,地面及井下变电所,井下水泵房都必须设有事故照明设备或备用矿灯。
第一百三十六条 每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数多10%,每盏矿灯都应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矿灯必须保持完好,有故障的灯严禁发出。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使用矿灯人员严禁拆卸、敲打、撞击矿灯。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灯房人员应把握还灯人数,在每次交接班后把未还灯的人员名单报告井口值班人员,并作记录。在每次换班后2h,仍有未还灯者,除再次报告当班井上值班人员外,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立即报告调度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矿灯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灯房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2.灯房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在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3.灯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灭火器材。
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以备电液灼伤时使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井下供电应做到: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无明刀闸;
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档板,有接地装置;
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照明、信号综合保护。
第八章 工业卫生和矿山救护
第一百三十九条 矿山企业的工业卫生部门负责本企业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卫生防疫的管理及监督、检测工作。
必须搞好井上、井下的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做好对尘毒及“三废”的治理,并达到卫生标准的要求。应经常保持工业场地、车间、办公室、职工食堂、宿舍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井下应建立厕所,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井巷要保持整洁,水沟要畅通,不得有淤泥、积水和杂物堆积,创造文明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一百四十条 每一矿井在井口附近必须设立符合《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生产辅助设施,如灯房、更衣室、澡堂等。在地面和井下各工作地点附近,应设置饮水站或流动饮水车。盛水、饮水器具应定时消毒,确保卫生,使工人能及时喝到足量的清洁开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每一矿井应设有保健箱,井上、下应有保健箱,应备置必要的医疗药品、器械和急救器材等。应配备掌握急救技术的保健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井上、下各种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积极采取有效降低粉尘毒物浓度的措施,使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颁布的《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在该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带防尘或防毒的个体劳动保护用品。要建立完善的防尘制度和供水系统,采用湿式作业,严禁干打眼。用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的岩石(矿石)不能用湿式凿岩时,可采用干式凿岩,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可靠的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井下作业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表3(略)之规定,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