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第九十一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破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箱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第九十二条 由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本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2.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具有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不应装在同一容器内。如果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该容器必须有紧固牢靠的隔板,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间隔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破材料下上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第九十三条 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本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瓦斯矿井中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矿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第九十五条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的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过0.5%的铵梯炸药。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损坏。严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也不能使用破乳或不能用手揉松的乳化炸药。
第九十六条 爆破材料新产品,经设计定型鉴定合格,报部批准,方可在井下试用。
第九十七条 有瓦斯或矿尘爆炸危险的矿层中,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岩层中开凿井巷或延深井筒时,在无瓦斯的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瓦斯的矿、煤、岩层10m以外。如果这些井巷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长这个距离。如果这些井巷工作面发现有瓦斯时,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能使用的炸药和未用完的爆破材料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九十八条 有瓦斯或矿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毫秒爆破,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矿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1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矿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第九十九条 在高瓦斯矿井中放炮时,都应采用正向起爆。低瓦斯矿井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条 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一百零一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
第一百零二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脚线末端。
第一百零三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矿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一百零四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程第98条执行。
炮脚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放炮。
严禁用矿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第一百零五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m,但炮泥必须封满;
2.炮眼深为0.61~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矿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一百零六条 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处理卡在放矿漏斗中的矿石或废石可采用空气炮。如果确无其他方法处理卡在放矿漏斗中的矿石或废石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放炮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放矿漏斗内堵塞部位的瓦斯;
2.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
3.安全受威胁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4.有瓦斯矿尘爆炸危险时必须采用用于溜眼的松动爆破的煤矿许可刚性被筒炸药;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都不准装药、放炮。
1.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矿石、废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3.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矿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4.壁式采矿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第一百零八条 在有矿尘爆炸危险的矿层中,在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一百零九条 放炮前,机器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一百一十条 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