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的爆破材料,可存放在棚子、帐篷、洞穴内或其他地点,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爆破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200mm以上的垫木;
2.保管爆破材料的数量: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离炸药15m以外的地点;
3.保管爆破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马车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各项规定;
4.保管爆破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或专人昼夜看守。
第七十九条 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m以外加设横堤或250m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ld使用的爆破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kg。
第八十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应采用硐室或或壁槽式。
爆破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式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依照爆破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计算。
井下爆破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发放火药、电雷管编号及保存放炮员的空炮药箱和放炮器等各种专用硐室。
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八十一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直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不得小于60m;
2.库房距行人巷道的直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2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3.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直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30m,壁槽式不得小于15m;
4.库房和外部巷道之间,应用三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在尽头巷道内,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尽头巷道不得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5.每个爆破材料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作为发放爆破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自动关闭的抗冲出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破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破材料。这个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一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6.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以便排水防潮。
生产矿井已有的井下爆破材料库的布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根据库房具体条件制订安全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二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的不燃性材料支护,爆破材料库内不得有渗漏水现象,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破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也必须砌碹或用其他的不燃性材料支护,其长度都不得小于5m。巷道尽头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八十三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d的炸药需要量和10d的电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破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
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d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d的需要量。
第八十四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在井下爆破材料库距放炮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内,或在井下无爆破材料库的矿井内,都可设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垂直距离不小于25m;
2.发放硐室爆破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ld的供应量,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4.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一道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建井期间临时爆破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备独立风流,还必须根据发放硐室的具体条件制定预防爆破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5.管理制度必须和井下爆破材料库相同,
第八十五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不延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不设固定式照明的爆破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房内。如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
第八十六条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各项规定,建立爆破材料的销毁制度。
第八十七条 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八十八条 地面运输爆破材料时,除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各项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箱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写“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破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2.爆破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破材料的车辆或牲畜,严禁逗留在车库和马厩内;
3.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锅驼车、拖车运输爆破材料;
4.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箱100mm。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
5.运输爆破材料的马车必须有手闸。装载雷管、硝化甘油炸药时,爆破材料箱不得超过两层,底部必须垫软垫。运输雷管时,层间也必须垫软垫。爆破材料不得突出车外。
第八十九条 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立井、斜井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121条的规定,不受此限;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破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爆破材料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83条之二的规定;
4.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放炮员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破材料,都不得超过1m/s。
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6.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7.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九十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时,机车司机和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应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箱内。车箱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3.爆破材料必须有井下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本条文所规定的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