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本条文的规定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表1(略)
第二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如果超过规定,必须采取加大风量、局部降温等措施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略)
第二十六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立方米;
2.按采矿、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实际需要风量,应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各项规定。每一工作地点,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都不得少于4立方米。
新建矿井的风量,可参照邻近生产矿井的通风资料进行计算。
矿井通风设计必须依照矿井整个服务年限内各个时期的通风要求进行设计,保证满足前后各个时期合理通风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每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通风井巷要有足够的断面,要经常维修巷道,清理井巷中的杂物,保证风流畅通。
第二十八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不受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侵入的地方,防止进风井空气被污染。已布置在这种地方的进风井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危害。
第二十九条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70%。
第三十条 开拓新水平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或主要回风道中。在新水平还没有形成通风系统之前,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回风或进风风流中,但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和粉尘也不得超过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每一生产水平(中段)和每一采区(场)都必须有独立回风道。在准备采区(场)时,必须在采区(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特殊情况下,如果在一个采区中有独头采矿(或掘进)工作面,对该工作面必须采取有效的保证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本规程规定允许值的局部通风措施,并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生产。
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形成串联通风,如果采取有效措施使进入串联工作面风流中的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时,可不受此限,但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特殊情况下采用下行通风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2.机电设备在回风道时,回采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并应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3.进、回风巷中,都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第三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崩落区。
第三十四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2.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经常运转;
3.一个矿井必须至少装一套主要通风机和配备一台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
4.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5.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不得小于出风口的断面积,并正对出风井口的风流方向;
6.主要通风机至少隔两个月由矿山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五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杨必须有反风设施,必须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改变后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第三十六条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矿山企业机电和安全部门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矿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调度室。因临时停电,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因通风机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作业人员先撤到进风巷中;矿总工程师必须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撤出人员。此时,必须打开出风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第三十七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当某一分区风量不足,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可以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辅助通风机也应停风,并将风门打开。
第三十八条 掘进巷道,必须编制有关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使用等规定的局部通风专门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并使用低噪声风机或安设消音器;
2.压入式通风时,进风口必须设在新鲜风流处,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吸风量不得超过该处风量的70%;抽出式通风时,出风口必须设在回风道或距该分支风流交叉口下风侧10m以外;混合式通风时,抽出式风机的吸风口应位于压入式风机进、出风口之间,其间距离分别大于10m和5m,抽式风机的吸风量大于压入式风量25%;压入或抽出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与风机连接应安装过渡段,风筒转弯处应安装弯接头,必须分风时应安装三通接头;
4.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在高瓦斯矿井中的所有掘进工作面应装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5.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
6.高瓦斯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第三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交接班或临时停工时,都不准停风。因临时停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临时停风时,必须先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以及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和实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应有单独的进风和回风系统,回风流引入回风道或总回风道,并保证每小时供给4倍库房总体积的风量。
第四十一条 井下充电硐室必须用单独的新鲜风流通风,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道中。
井下充电硐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三组或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数量不超过一组,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硐室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硐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都不得超过0.5%
第四十二条 井下机电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又无瓦斯涌出时,采用扩散通风。
个别井下机电硐室,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应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第四十三条 矿井瓦斯等级,按平均日产1t矿石(硫、煤)涌出的瓦斯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