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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化工部关于加强农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6年3月27日 化计发(1996)200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产业政策,进一步搞好农药生产、建设和利用外资工作,确保我国农药工业沿着健康轨道发展,现对加强农药行业管理作如下重申和规定。
  一、农药生产继续实行核准制度。
  根据农药生产和使用的特殊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若干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化工部对农药生产继续实行核准制度。农药生产核准范围包括:
  1.新增原药生产(包括老的生产点上原药)。
  2.新开农药生产厂点(包括分装、制剂加工)及联营办分厂。
  3.外商来华投资农药项目。凡未经化工部核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建设、生产。严禁未经核准,擅自进行项目的建设。凡擅自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或先建起生产装置,后来要求补办核准手续的,化工部将不予办理其核准和有关农药登记手续。
  二、申报农药核准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农药发展规划的方向和布局。
  2.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技术、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生产管理条件。
  3.具备完善的检测、分析手段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标准化、计量)。
  4.具备可信的“三废”处理设施,做到“三废”达标排放。
  5.具备完善的安全卫生设施,通过化工毒物登记。
  三、核准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上报化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必须指定一个处室负责核准申报工作,其他处室不得办理核准申报。计划单列市的农药核准申报手续由所在省厅统一办理。同一原药品种,原则上在一个省内不得重复布点。
  化工部对各省上报的核准报告将定期集中讨论和核准。每年在3月和9月分两批各办理一次,需核准的项目和企业由省厅至少提前一个月报到化工部。
  四、为控制新增农药原药厂点,对现有农药原药生产厂点已经过多的省份,应进行清理整顿,今后原则上不予核准新开原药生产点(包括现在制剂加工及分装厂点上原药),也不得借办联营、搞分装厂等形式新布农药生产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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