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合资企业应大力开发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办成外向型出口企业,其产品的外销比例一般应与外商的出资(参股)比例大体一致。
(四十五)控制稀缺矿产资源及其粗加工产品,国内市场紧缺的化工原材料、中间体、磷肥、钾肥以及高能耗产品的出口。如确需出口,应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四十六)根据我国化工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将适时确定鼓励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化工产品目录,化工生产和外贸企业应按目录的要求进行化工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四十七)严格禁止进口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品。进口国际上限制使用的化学品或出口我国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化学品,需报经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办理规定的登记手续。
九、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
(四十八)化工企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照《中国21世纪议程》的要求,执行国际环境公约,承担保护臭氧层、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国际责任和义务,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切实搞好环境保护。
(四十九)化工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要充分考虑拟建地区的环境状况;建设方案要经过充分论证,尽量采用先进技术、清洁工艺,减少环境污染;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环保工程所需投资应切实得到保证。
(五十)禁止“三废”排放超标准及污染严重而又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项目进行建设和生产。
(五十一)禁止从国外引进会带来严重污染后果的化工产品、中间体、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十二)化工企业要积极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完善环保设施,建设综合环境治理项目。
(五十三)化工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和《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减少有毒和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
(五十四)国家对化学毒物和化学危险品实行登记和产品标签制度,要求企业在化学毒物和化学危险品的储存、运输、包装、标签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五十五)化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制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专门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五十六)化工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执行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现有装置消除安全卫生方面的隐患。生产建设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