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化工企业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推行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开展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证工作,按国际通行做法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监督和管理。
(三十四)国家对乙烯、烧碱、纯碱、子午线轮胎、感光胶片以及农药、铬盐等项目的建设实行核准制度。新建、改扩建上述产品项目,须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十五)国家对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质量要求严格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化工产品,如复合肥、农药、轮胎、难燃运输带、化学试剂等的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企业需凭申领的许可证组织该类产品的生产。
(三十六)依照国际惯例,对作为“幼稚工业”的子午线轮胎、信息记录材料和工程塑料等新开发的高新技术行业加以适当的、一定时限的保护。
七、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三十七)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规划和政策导向,把地方和企业的资金引导到化工重点建设上来。企业要多渠道筹措重点项目的资本金。同时,要积极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为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提供的“双向选择”的机会,多方位筹集技术改造资金。
(三十八)要充分运用和争取各项优惠政策,为化工发展筹集资金。要建立高效、灵活、规范的投融资机制,发挥中央和地方、国际和国内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国家和地方联合投资,以及发行债券、股票等多种方式吸引资金,同时,还可充分利用区域优势、土地级差以及资产有偿使用、发行有价证券等政策,把潜在的财力转化为现实的建设资金。
(三十九)要把利用外资纳入到化工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的促进工作,并十分注意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在广泛吸收外商投资的同时,有重点地吸收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要积极利用优惠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国外出口信贷和各种形式的商业贷款。
(四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要认真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项目的审批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现有企业的资产要认真进行评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十一)拥有先进生产技术、名牌商标或涉及我国特有稀缺资源等产品的化工企业,应优先考虑通过间接利用外资的方式进行发展;如必须直接利用外资,进行合资、合作时,要争取由中方占多数出资份额。
八、化工进出口
(四十二)化工企业要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在继续扩大传统化工产品出口的同时,选择有竞争力、创汇多、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扩大出口。要努力增加化工成套技术装备的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
(四十三)化工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形成一批技术先进、具有经济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化工出口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