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执行“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加速科研院所“三进入”(即以多种方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进入经济特区或沿海经济开发区,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步伐,逐步形成结构优化、配置合理、高效精干的化工科研开发体系。
(二十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及《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认真落实化工部《关于化工行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和科研开发战略,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化工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网络和试点单位联络员制度,逐步完善化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二十七)要加大科技投入。多渠道、方式灵活多样地筹集化工科技发展资金,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研投入机制。企业要逐年增加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要建立健全技术、产品和应用开发机构,单独或以参股、合作等方式与别的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承担重大科技开发或国产化项目。化工企业和科研院所要积极与国外合资、合作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六、技术和装备
(二十八)化工企业要积极采用当代先进技术、清洁工艺和高效、安全的设备,生产高质量、低成本、低消耗少污染的化工产品。
(二十九)化工企业应优先采用国内开发或消化吸收的先进技术。引进国外技术应统筹考虑其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避免盲目性,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引进,对引进的化工技术和关键设备要进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三十)要立足现有基础,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作用。以现有企业为依托,通过改组和改造,促进现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加快工艺设备更新,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科技开发能力。
(三十一)根据化工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重大国产化项目,并在国家计划中明确国产化依托工程和国产化的内容。依托工程的投资应优先安排并予以保证,其需要进口的配套原器件和材料,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十二)化工企业应不断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低效率、高能耗的生产设备,不断推进技术进步。严格禁止土法炼油、土法炼焦,尽快淘汰氯醇法环氧乙烷、磺化法苯酚、发酵法丙酮丁醇、酒精法醋酸、汞法醋酸、氰化钠法丙酮氰醇、水银法烧碱以及能耗高、污染严重的小黄磷、小电石、小烧碱、小钛白、小油漆、小染料等的生产。新建项目不得采用上述禁止和要求淘汰的工艺。严格限制萘氧化法苯酐、敞开式电石炉、水洗和一转一吸法硫酸以及普通硫化染料、联苯胺型颜料、天然油脂涂料和斜交轮胎的发展。新建项目一般不得采用这些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