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化工部成立由政法、科技、生产、外事、人事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化工部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化工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处理行业内部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事项,全面领导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作为日常工作机构。
化工专利管理办公室作为化工部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下的行业专利管理机构,在化工科技、信息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化工行业专利管理的具体工作。
11.在全国化工行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和重点化工企业、科研、设计单位,要设置知识产权联络员,加强行业内部和各地区之间的联络工作。
重点化工企事业单位要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的主管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12.充分发挥化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在加强化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作用,建立健全化工专利代理机构和法律事务机构。
四、采取积极有力措施,明确化工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13.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应针对化工行业科技、经济发展实际,抓住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的调研工作,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特点,制定本地区化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
14.化工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要抓紧制订、修改、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技管理的课题立项、研究路线选择、成果评定、推广实施等各个环节。
15.建立健全化工行业内部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用书面合同规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别要明确有关奖励措施、反不正当竞争措施及在岗位期间和离开岗位适当期限的保密义务等内容。
16.在化工外事参观、考察、培训、学习和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等国际商务交往活动中,要制定并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指定专业人员负责落实。
17.结合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化工行业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行业法律事务机构和财务机构,积极组建行业无形资产评估中心。
18.化工企事业单位在商业宣传活动中,对于新产品、新技术要注明其知识产权状态;在化工进出口贸易、合资合作和技术引进项目谈判中,要注意对有关技术、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化工行业重大引进项目、产品贸易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要报部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备案。
19.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的情报信息和档案管理工作,努力建立化工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为化工科研创制、生产建设、市场开发等活动提供基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