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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1日 铁建(1996)99号)


部属各单位: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现发布《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发布的《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铁路建筑市场秩序,保障铁路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结合铁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铁路国有施工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 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的核定,均执行建设部1995年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 鉴于铁路实际,铁路施工企业按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承包两类核定资质等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六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由铁道部建设司归口负责(以下称资质管理部门)。
  第七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印章;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施工承包二、三、四级资质证书加盖铁道部印章;资质年检及变更等事项均加盖“铁道部建设司资质管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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