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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关于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的通知

  解决重大问题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  15分
  解决一般问题    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全国各行业  20分
  应用国内同行业  15分
  应用全路     10分
  应用本单位     5分
  (三)进步水平:
  国内领先水平   40分
  全路先进水平   30分
  局级先进水平   20分
  分局级先进水平  10分
  单位先进水平    5分
  算出上述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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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级 | 总 分 数 |
|-----|-------|
|  一  | 85—95 |
|-----|-------|
|  二  | 70—84 |
|-----|-------|
|  三  | 55—69 |
|-----|-------|
|  四  | 40—54 |
|-----|-------|
|  五  | 2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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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等级的奖金额与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奖金额相对应。第五等级以下的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各单位可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具体的适合本单位的有关奖励等级的办法。
  第十三条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显著的项目,可先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分别评定奖励等级和金额,然后择其等级、金额高者发奖。
  第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者,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比照第十一条规定,在一等奖以下的提高一个等级奖励。对于改进施工设计,节约建设资金等产生一次性效益的项目以及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者,降低一个奖励等级奖励。相当于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第六等级者,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50%发放。
  第十五条 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如建筑工程),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奖励分为鼓励奖、采纳奖和成果奖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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