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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高等院校内部定期审计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

铁路高等院校内部定期审计办法
 (铁审(1987)1332号 1987年12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注:该文件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代替)和审计署《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以及《铁路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铁路高等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定期审计的目的
  铁路高等院校定期审计的目的是对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普遍的、连续的审计监督,使高等院校内部审计工作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标准化。达到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完整,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教育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铁路高等院校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
  二、定期审计的范围
  铁路高等院校及其附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其预算内、外的财务收支和财产物资核算、管理均属定期审计范围。
  三、定期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定期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审查院校教育、科研、基建等国家拨款的预、决算情况,预算内外资金,财务收支的合规、合法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自有资金的收、支、分配等。具体内容如下:
  1、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审计遵守、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及《会计法》情况(包括院校所制定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2、各种收费标准和经费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3、开展科技咨询活动和接受委托培养、有偿分配等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情况。
  4、预算内、外资金使用的效益。
  5、自筹基建计划、资金管理及资金来源情况。
  6、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有无转移基建资金及应上交基建结余资金情况。
  7、经济合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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