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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管理办法[失效]

  第9条 对申请“许可证”企业,经考核,检验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三至六个月的整顿,再提出申请,第二次考核或检验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用请资格。
  第10条 根据产品不同特点,“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3~5年,有效期自发证之日算起。
  第11条 铁道部生产许可证采取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
  1、编号方法如下(图略)。
  2、产品类别按下列方法编号
  (1)机车类 010
  (2)车辆类 020
  (3)通信类 030
  (4)信号类 040
  (5)电气化、供电类 050
  (6)铁道建筑类 060
  (7)施工养路机械类 070
  (8)运输装卸机械类 080
  (9)其他类 090
  3、生产许可证按发证先后次序实行流水编号。
  第12条 产品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企业应在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包装上标明“许可证”的编号。
  第13条 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应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并接受部检验中心的监督检验。
  第14条 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将“许可证”交回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予以注销:
  1、企业决定不再生产该种产品者;
  2、企业接到上级停止使用该产品“许可证”指令者;
  3、该产品已列为淘汰产品者;
  4、已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未继续提出“许可证”申请者;
  5、遇有技术标准、生产图纸作重大修改,而未重新办理申请“许可证”者;
  6、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不能在限期内改进者。
  第15条 产品“许可证”的注销,由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报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
  第16条 凡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对未取得“许可证”和注销“许可证”的企业,该企业不得再生产该产品,如果无证生产和经销,按国家《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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