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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1日 铁工务(1992)76号)

1.总则

  1.1 为加强铁路危险房屋(简称危房)和危险建筑物(简称危建)的管理,确保住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
  1.3 铁路房建部门和使用者(使用单位、住户),要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均应遵守本办法。
  1.4 铁道部负责全路的危房、危建管理工作。

2.本办法提及的定义

  2.1 构件:是指承重构件;结构:是指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2.2 危房: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住用安全的房屋为倒塌危房。
  2.3 危建
  2.3.1 承重结构和承重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整修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站场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为倒塌危建。
  2.3.2 严重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站场建筑物为侵限危建。
  2.4 侵限
  2.4.1 一般侵限:是指站场建筑物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采用的建筑接近限界。
  2.4.2 严重侵限:是指站场建筑物侵入《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二级超限建筑接近限界。

3.鉴定

  3.1 鉴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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