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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6)开始生火时,应通知全体有关工作人员。
  2.在点火过程中,应注意汽压表和水表的指示、压力及水位,并注意锅炉附件是否良好。投煤时,应注意煤中有无爆炸物,运煤、清灰时应洒水;炉火升起后,如有漏泄时,严禁带汽进行修理。在锅炉和烟道内进行工作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并禁止使用有明火的照明灯。
  3.多台锅炉连结,如其中任一锅炉因检修或停止使用时,除将与其他锅炉相连通的蒸汽止阀严密关闭外,并须于法兰盘处加铁垫堵塞。
  第57条 锅炉运用
  1.锅炉内水位不应低于水表玻璃管所示的最低水位,或高于最高容许水位。水位变动应轻微。
  锅炉蒸汽压力表的指针,不得超过常用压力的保安红线。
  2.安全阀罩应加铅封,杠杆式安全阀应加锁链。严禁用楔铁塞紧各安全阀或在锤上悬挂其他重物,加重安全阀的负荷。亦不得移动阀杆上现有荷重的位置。
  3.对锅炉压力表、水表及安全阀应由锅炉房负责人特别注意经常施行检查,并于交接班时,将压力表压力,水表水位及安全阀状态,记入交接班记录本内。
  除离心水泵外,其他给水装置每班至少应检查一次,以确认其状态及作用是否良好。
  4.锅炉放水时应谨慎缓慢进行,如发生水压冲击、震动或放水部件发生故障时,应即停止放水查明原因;禁止用手锤或杠杆等工具开放放水阀。
  5.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
  第58条 锅炉熄火及故障处理
  1.禁止向火室内以浇水的方法实行熄火;已熄火的锅炉须关闭蒸汽主阀,不使与主汽管相通。
  2.对运行的锅炉,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该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降低到锅炉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下极限以下时;
  (2)不断加大向锅炉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时;
  (3)锅炉水位已升到运行规程所规定的水位上极限以上时;
  (4)给水机械全部失效时;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时;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时;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时;
  (8)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时。
  3.对运行的锅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先经锅炉负责人许可,然后停止运用:
  (1)锅炉某部发现漏泄时;
  (2)锅炉管、火室内前排水管、过热管发生膨胀及孔隙时;
  (3)锅炉汽压表发生故障时;
  (4)锅炉在运用中发现原因不明的不正常现象(杂音、打音等)时。
  4.锅炉因故障须迅速停止工作时,应作如下处理:
  (1)停止投入燃料及送风;
  (2)由火室内扒出余烬,如不可能时,应速将火埋死;
  (3)由火室清出余烬后,应暂时开放烟道闸板及火室门;
  (4)关闭锅炉与主蒸汽管间的蒸汽阀;
  (5)如测验水表下部水阀尚有水排出,可向锅炉内进行注水;
  (6)排出蒸汽(经安全阀或紧急放泄阀)。
  5.遇有火灾及发生其他紧急事件时,须采取以下措施:
  (1)如在锅炉房外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事件时,锅炉房值班工作人员应固守岗位;
  (2)如果火势或其他事件威胁到锅炉房或在锅炉房内失火与发生其他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焚火,向锅炉加强注水,并将蒸汽排出室外。

第五章 检修与施工作业

第一节 水源检修

  第59条 在河流中检查修理进水口时,须配备足够的人员与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下水前,须详测水的深度,严禁冒险下水。
  第60条 下井工作时,须先检查井内气体是否有碍健康,踏梯是否完整牢固。对长期封闭无通风洞的水井,下井前应将井内碳酸气换出。下井工作时,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下井人员应缠系腰绳,腰绳的另一端应由井上人员谨慎管理。进入较深水井工作时,须设上下连络信号。下井工作时,应戴安全帽。水中作业,应穿防水服装。上下水井时,应从铁梯上下,不得攀登吸水管。
  第61条 在井中拆装吸水管及足阀时,应设滑车或其他起重工具。滑车架脚如放在井盖上,必须先检查井盖及梁是否牢固。吸水管及足阀取出后,须移出井壁之外,严禁放置井盖上。
  材料、工具及从井内挖出的泥土,不得靠近井口堆放,以防井口受压坍塌及坠入井内。
  零星工具及材料,须放在工具袋或笼筐内,用绳索吊上、系下,不许随身携带或用手传递投掷。吊绳在使用前须经过周密检查。
  第62条 在水中工作,水温在6~15摄氏度时,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半小时,15~25摄氏度时不得超过1小时,6摄氏度以下不得下水(指不穿泅水衣及防寒服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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