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1.传动部分应设防护罩。
  2.扬水机上应有正确的真空表及压力表,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在扬水管上应装设逆止阀。
  3.扬水管上应装有指示正确的流量计或水量表,根据需要增设水锤消除设施。
  4.电动机及其起动设备必须采用良好的封闭型,应有量度适宜的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和性能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
  5.在扬水机组上,应有红色箭头指示旋转方向,在起动装置上,应标有起动、运行及停止等标志。
  6.电机及其开关控制设备应有重复接地。电机接地线的截面,铜线不小于4平方毫米,铝线不小于6平方毫米;接地电阻值,当设备功率大于100千瓦时不得大于4欧,当设备功率在100千瓦及以下时,不得大于10欧。
  不得向电机及开关控制设备处洒水与堆放工具、材料、杂物等,并须保持设备及其周围环境整洁。
  第26条 配电及自动化扬水的保安设施:
  1.应有欠压、过流、断相继电保护及接地装置,并装有必要的仪表、开关、熔断器等(接地线要求同25条)。
  2.应有显示运转情况的信号及事故警告设施。
  3.实行自动化扬水的设备应装有机组过热、超负荷、真空破坏、断电、避雷及防止水锤等保护装置。
  第27条 水源的保安设施:
  1.水源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设置防护带并设置防护装置。水源防护工作应取得卫生部门的协助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2.水源井应有显示清晰正确的水标尺及牢固的井盖并加锁,井内应设牢固的平台,并安设坚固的防护栏杆及踏梯,井盖应有通气孔。水源井周围应设防护围墙。
  3.水泵井应有良好的通风及照明。
  4.岸边水源井及进水口处应设坚固的护坡及堤坝。
  第28条 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的保安设施:
  1.水塔应有完整的走梯、扶手或保护装置。应有通往山上水槽的完好道路。水塔、山上水槽及水池周围应设防护围墙。
  2.水池、山上水槽及水塔水槽应有完整、牢固的踏梯和孔盖,水池、山上水槽应有良好的通气孔,水池、水塔、山上水槽的孔盖和水塔门应完好并加锁。
  3.水塔应有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水池及山上水槽的照明也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完好。水塔(山上水槽)应设有避雷装置,并应每年进行一次接地电阻试验,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欧。水塔塔顶周围应有防护设施。
  4.水塔(山上水槽)、水池应有显示清晰正确的水标尺,当距离给水所较远,视力看不清水位标志时,应安装可靠的水位计或联系电话。
  第29条 水鹤的保安设施:
  1.水鹤及附属装置的安装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并应设有安全电压的水鹤表示器及固定臂管和线路平行位置的拉链或装置。
  2.水鹤应有作业的照明装置,寒冷地区应有防冻设施。
  3.水鹤应有独立畅通的排水。
  4.采用水力和电磁开关时,应有水锤消除装置。
  第30条 管道的保安设施:
  1.根据需要应装设安全阀、水锤消除器、减压阀、排气阀、排泥阀、伸缩管。
  2.地下管道,应设置完整正确的水道标。
  3.寒冷地区的各种水栓应有防冻装置。
  第31条 水处理设备的保安设施:
  1.净化、软化、除盐、消毒药品所使用的构筑物、设备及管道应采用适当的耐腐蚀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软化、除盐用酸作还原剂时,储存、传输酸液的设备、管道等应尽量密封,避免酸雾泄漏于空气中。
  2.酸、碱、盐、氯等贮药间、配制间需与其他房间分开或隔开。用酸还原的软水所和用液氯消毒的给水所的贮药间、值班工作间,应有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室内设有相应的强制通风设备,取暖设备宜采用暖气。
  3.在加氯间的出入口外,应设有工具箱、抢修用品箱及防毒面具等,照明及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4.根据需要应设有压力表、流量计、排气阀、安全阀、报警装置及踏梯、扶手、安全操作台、照明及防毒设施等。
  第32条 其他保安设施:
  1.水鹤清灰点应有完整的运灰平交道口及照明。值班室内应有与车站及给水所联系的电话。
  2.给水所、净软水所应设防护围墙。
  3.对有粉尘、烟气、毒气、腐蚀以及一切有害人身健康的工作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及安全防护设施。
  4.电气化区段水鹤处,应设接触网分段、隔离开关及照明,并应完整良好。
  第33条 锅炉及受压容器的保安设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