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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给水安全工作规程

  (3)工作连续中断一年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对发电司机、电力工、电机钳工、汽车及轨道车司机等工种的技术安全考试按有关规定进行。
  铁路局机务处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段)分管给水的领导干部、分局给水技术人员的考试;铁路分局机务科负责组织对水电段给水技术人员、安全员、调度人员、分段长(车间主任)、分段技术人员的考试;水电段负责给水上述有关工种及工作人员的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给水安全合格证》。考试成绩要记入职工档案,对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独立工作。
  第17条 新参加给水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顶岗工作。

第三章 安全组织措施制度

第一节 组织制度

  第18条 水电段应有段长参加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全段的安全工作;车间应有车间主任参加组成的安全小组,负责车间的安全工作;班组应设安全员,在工班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班的安全工作。上述组织构成水电段的三级安全网。
  水电段安全委员会要动员全段职工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经常教育职工模范地遵守劳动纪律和技术纪律,注意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安全组织生产。定期检查全段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车间主任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本车间安全生产技术组织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及安全技术指导,定期检查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工班长(司机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负责直接对所属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方面的指导。经常检查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设施、工具、材料、备品,保证其处于安全、完好、整洁状态。严禁工人使用状态不良或未经试验合格的工具、设备,严禁在防护设备不符合标准的工作场地进行工作。在所担任的工作范围内,实现本规程有关的各项安全措施,消除引起工作事故的因素,对危险性的工作,亲自领导组织进行。
  水电段的有关股室要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在所担当的工作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二节 作业审批制度

  第19条 下列给水作业,应办理审批手续:
  1.检修给水设备或因施工需封锁行车线路时;
  2.在危险地点检修或施工时;
  3.检修给水设备或对给水设备施工,需停用给水设备或减少、限制给水设备能力时。
  当作业影响范围涉及相邻局、分局或水电段时,必须由同级单位出面商定,并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当施工单位要在水电段管辖的给水设备上施工时,应首先向水电段办理审批手续。
  第20条 计划停水及作业的审批权限:
  1.对涉及行车的给水作业或停止供水需经分局批准,具体办法由分局制定。
  2.中间站全站停水24小时及以上或区段站及以上的站全站停水需经分局批准;中间站全站停水不足24小时由水电段批准。
  3.站区局部连续停水在8小时及以上时需经水电段批准;8小时以下时由车间批准,报段备案。
  4.停水前,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知用户主管部门。停水的审批及实施情况要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三节 作业监护制度

  第21条 对作业条件复杂,作业人员安全可能发生危险时,应指定监护人,监护人监护时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作业人员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作业。

第四节 作业结束制度

  第22条 作业完成,由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质量达到合格后,即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节 标准化作业制度

  第23条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保证设备及人身安全,对管道工、给水清灰工、给水司机(净、软水工)、消毒工、电机钳工等主要工种的作业要制订相应的标准化作业内容,并监督严格执行。

第六节 作业检查制度

  第24条 为了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总结成绩,交流经验,发现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水电段各级安全组织要建立对设备、安全器具和作业安全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促进各项安全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四章 运行和养护

第一节 给水设备的保安设施

  第25条 原动机及扬水机的保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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