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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企业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对污染事故,企业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当地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是发生重大的污染事故,除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对厂长、经理以及主管的副厂长、副经理要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由于拒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避开监督偷着排放有毒有害物,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治理而不治理等原因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上级主管部门须加重处罚。
  十、发生重大环境环境污染事故隐瞒不报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罚企业的厂长、经理,并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在全国化工系统点名通报批评。
  十一、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吸取教训,加强管理,加快三废治理步伐,杜绝今后发生类型事故。
  十二、重大污染事故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后,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提出污染事故报告,并填写《化工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填写内容要按照该报告单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十三、本制度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化工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

  一、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
  二、上级主管单位          电话号码:
  三、调查组组成单位及人员
  1.负责人      职务      单位
  2.主要成员     职务      单位
  3.主要成员     职务      单位
  4.主要成员     职务      单位
  四、污染事故发生车间(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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