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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近年来,我国邮电事业发展很快,业务量迅速增加,初步改善了邮电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邮政电信价格结构性矛盾突出,不利于邮电事业的发展和邮电体制的改革,不利于满足各项事业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对邮政电信价格进行有升有降地调整,同时,对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邮政价格。国内平信每20克(不足20克的按20克计算)由本埠0.10元、外埠0.20元调整为不分本、外埠一律0.50元。挂号费由现行每件0.30元提高到1.00元。机要文件改为按挂号信函计费。机要刊物改为按挂号印刷品计费。取消机要手续费,改为收取机要保密费每件1.00元。其他明信片.印刷品.包裹资费均适当提高。取消商品包裹和纸制品包裹资费、大件商品包裹处理费、函件航空费及普通邮件、邮政快件和机要查询费。国际及港澳台邮政资费根据比价关系相应调整。调后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邮政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一表1表2。
  二、适当提高市内电话指导性通话费标准。为了缓解市内电话亏损的矛盾,缩小市话与长话的价差,市内电话指导性通话费由现行每3分钟(不足3分钟按3分钟计算)0.10元调整到0.12元,并以此为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为不超过20%。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现行价格低于中准价的,可以适当多调;高于中准价的,要适当少调;已高于调后指导价上限的,原则上不再提高。
  三、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电话通话费标准。广东省内各地至港、澳地区电话资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其他境内通往国外及港澳台电话资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一律降低30%。取消边境电话的收费标准,改按国际电话资费标准计收(详见附件一表4)。
  四、简化长途电话计费等级。在全国长途电话通话费总水平不提高的前提下,长途电话计费等级由12级简化为4级。通话费标准为:没有建成本地网的地区,不分城乡,300公里及以内的省内长途每分钟0.50元;已建成本地网的省内本地网之间、没有建成本地网的省内300公里以上长途通话费每分钟0.60元;省外800公里及以内每分钟0.80元;800公里以上每分钟1.00元。根据新疆、内蒙古、青海、甘肃、黑龙江和西藏六省(区)的特殊情况,上述地区的省(区)内长途电话通话费标准为:300公里及以内,每分钟0.50元;300公里以上至500公里,每分钟0.60元;500公里以上至800公里,每分钟0.80元;800公里以上,每分钟1.00元。省际间通话费执行全国统一标准(详见附件一表3)。
  五、制定本地网资费体系。已经建成本地网的地区,要实行新的电话资费结构。本地网营区内通话费标准按调整后的市话通话费执行。本地网营业区间(即县与县之间、县与乡之间、乡与乡之间、城市与县城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同一城市中市辖郊区营业区与市话营业区之间等)通话费中准价每分钟0.40元,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网大小和农话比重高低,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为不超过25%。在本地网覆盖面积较大或农话比重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上浮;本地网覆盖面积较小或农话比重较低的地区,要适当下浮。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邮电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逐网核定,并报国家计委和邮电部备案。在已经建成本地网的地区,不再另行规定农话通话费标准。没有建成本地网的地区,也要适当降低农村电话通话费标准。本地网通话距离超过300公里的通话费标准,按每分钟0.60元执行(新疆等6省区按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无论距离远近,均不作为长途电话。用户基本月租费标准不动,仍按原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交换机容量级别相应的资费标准执行。在原行政区划范围内由于交换机容量扩大,确需提高基本月租费标准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邮电管理局暂按现行的纳级标准执行。原则上,要按执行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原市内电话或农话)范围内的交换机容量确定用户基本月租费标准。邮电部门修改电信业务规程引起资费变动的,需事先征求同级物价部门的意见。严禁借建成本地网之机大幅度提高月租费标准。
  六、其他邮政、电信业务价格相应调整。国际、国内电话通话费调整后,以通话费为基础计费的其他电信价格涉及到的长途电话或市内电话资费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邮政价格调整后,发行的1997年有奖明信片售价相应调整。关于电话初装费、农话过线费的有关政策,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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