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对通信发展做出
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员实行特别贡献奖的通知
(1996年6月11日)
为了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收入分配向高新技术人才和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倾斜的力度,以达到吸引和集聚人才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所属邮电通信企业。
(二)部属各总公司。
二、执行本办法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或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营销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业务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在关键通信技术和业务岗位上,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在开发新技术、新业务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方面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三)具有邮电业务演示能力、市场调查能力,精通邮电高新技术产品的各种性能、用途,能指导用户合理地使用邮电产品、能帮助用户解决复杂的通信技术和业务问题的人员。
(四)在推广和促销邮电新技术、新业务和提高邮电企业的通信市场占有率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特别贡献奖奖励等级和标准
奖励等级和月奖励标准为:一级,3000元;二级,2500元;三级,2000元;四级,1500元;五级,1000元;六级,800元;七级,600元;八级,400元。
四、执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