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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行业评聘高级技师(业务师)试点实施办法

邮电行业评聘高级技师(业务师)试点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31日 邮电部 劳动部)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业务师)聘任制,鼓励技师(业务师)在技艺上精益求精,以适应邮电通信业科技发展和通信生产的需要,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结合邮电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邮电通信行业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的生产工作岗位上设置,其名称按专业确定,从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进行考评聘任,不是技师、业务师的普遍晋升。邮电通信行业高级技师评聘第一批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见附件二。
  二、任职条件
  1、任技师职务3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单位或本专业(工种)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是本企业公认的技术尖子。
  获得国家“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并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业务师)资格者可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2、具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
  3、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4、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方面,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有高水平的成果和合理化建议,在提高经济效益、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有显著效果。
  5、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能力。
  三、比例限额
  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在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技师总数的10%以内,各单位在核定下达的比例限额内,应根据生产岗位技术复杂程序和技术工人队伍素质等情况严格掌握,切忌平均分配。
  四、考核内容和重点
  根据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和邮电通信行业特点,除对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生产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外,重点考核其生产、工作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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