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将申报材料一份集中报送邮电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合格者,由邮电部颁发《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申报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上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
第四章 监理专业分类
第九条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申请监理的专业分为以下三类:
(一)电信工程:有线传输工程、无线传输工程、电话交换工程、非话业务工程(包括传真、电报、有线电视传输、数据通信、分组交换、共用天线等新业务工程)。
(二)邮政工程:邮政工艺工程。
(三)通信房屋建筑工程和通信铁塔工程。
申请人只能申报其中一个专业。
第五章 复查
第十条 邮电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每3年对持有邮电部颁发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并填报复查汇总表,报邮电部备案。
第十一条 受查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单位提交《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复查表》和《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单位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复查。
第十二条 复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理工作业绩;
(二)有无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工作失误造成质量事故;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违法乱纪行为;
(三)能否继续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一)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监理工作业绩,工作责任心强,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生过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三)连续3年未承担过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不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为“不在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