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11月1日 邮电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通信工程推行建设监理制的需要,做好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和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指经邮电部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专业从事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系执业资格。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以在通信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等职务。
第四条 邮电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定,并颁发《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本地区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和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从事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未在政府机关、施工、设备制造和器材供应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工作经历;
(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或邮电部主办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件复印件两份;
(三)申请人取得的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两份;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