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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三、有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全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职称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六)企业的验资证明;
  (七)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还须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扩大业务范围的,应提交第六条第一、第二款及经批准承担所申请业务范围上限规模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二所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装备要求。
  第九条 新设立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先进行资质审查。其资质等级原则上应由最低等级定起。由企业提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二)、(三)、(四)、(六)、(八)的材料,符合条件者,给予“暂定”等级,取得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凡“暂定”等级的企业,暂定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应向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审批,定为正式等级。达不到标准的,对原有企业给予降级;对新设立的企业,取消其资质等级等。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目前尚达不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而又必须从事通信工程施工的企业,需符合本办法附件三的要求,方可向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一年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兼营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申请主营资质时,申请其他承包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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