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凡是已经邮电部批准入网并核发进网许可证的各种通信终端设备(用户小交换机除外),各地邮电部门除已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外不得拒绝用户入网使用,并不准再向用户收取检测费。
13.用户查询电话费(不含打印清单),实行无偿服务,并采取措施,为用户提供方便。
14.各类电信业务凡邮电部已制订资费标准的,要严格按照邮电部发布的标准收费。
15.各类电信业务的服务延伸费、代收代付劳务费、附加费等要按邮电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16.对电话用户的欠费,邮电部门要做好催缴工作,采取电话催缴、送话音通知(但不得深夜骚扰用户),督促用户缴费,逾期1个月仍不付费的按规定可以停话(重要用户的停话要经过局领导批准)。停话后,用户已缴清欠费的,邮电部门应在24小时内恢复通话。
17.大中城市每个区和县(市)至少设立一个昼夜报话营业点,24小时对外服务;各城市主要电信营业点,节假日、休息日均应对外服务。
18.公用电话(包括代办点),必须加装具有邮电部电信总局进网批文的集中管理型计费器,并按邮电部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各项资费。
19.各级电信局(邮电局)、支局(所)的局容局貌要保持美观、整洁。局、所名称牌、营业时间牌应符合邮电部颁标准。营业厅内要窗明几净,各种电信业务标识、资费标准、业务宣传资料等书写正规、美观,悬挂整齐。
20.对外服务的电信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佩戴工号章,接待用户要热情,服务要主动周到,解答问题要耐心,要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
21.电信工作人员要讲职业道德,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向用户索取各种实物和有价证券、钱款或提出不合理的其它各种要求,不吃请,不受礼。
22.要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准刁难、要挟用户,更不准擅自中断用户通信。
二、用户监督
1.为便于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管理和用户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及各地市邮电部门均要设立服务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监督检查人员,并设置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由各邮电管理局负责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各级社会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反映社会对电信服务质量的批评和建议。
3.用户凡发现有未达到上述服务标准或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当地邮电监督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越级投诉。